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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9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5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法院以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叁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護,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乙件)。

二、被告甲○○上訴,仍執其在第一審之辯詞,略稱伊係因與案外人陳慧珍同處於不到二坪大之密閉空間,陳慧珍在該房間內施用安非他命,被告於無意間吸入大量之「二手煙」,以致於尿液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並非被告故意施用第二級毒品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原審法院對於被告所持上開辯詞何以不足採,已於判決理由中詳予批駁,茲被告仍以相同之辯詞,再事爭執,核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5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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