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04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任鳴鉅律師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審判期日,係由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惟判決書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則記載為檢察官邱美育,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