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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42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聰明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042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審判期日,係由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惟判決書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則記載為檢察官邱美育,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4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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