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1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