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445號
具 保 人 黃麗卿
- 被告
- 楊德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麗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德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准予具保,由具保人黃麗卿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及收送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上更㈠影卷第一一0頁反面、一一二頁)。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本院被告通緝紀錄表一份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