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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445號

具 保 人 黃麗卿

被告
楊德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麗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德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准予具保,由具保人黃麗卿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及收送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上更㈠影卷第一一0頁反面、一一二頁)。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本院被告通緝紀錄表一份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4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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