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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2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經原審於於97年12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8年1月19日合法送達,由同居人被告父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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