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春秋李春地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2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於其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後即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3月4日送達被告親收,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紙在本院卷可按,其補提上訴理由之期間已於98年3月9日屆滿,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提出書狀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春秋

法官 李春地

法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