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國民
- 即被告
- 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6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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