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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律師

      袁秀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5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29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8年3 月2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為:本案被告從無前科,因年輕一時失慮,輕信友人誤蹈法網,原審並未審酌刑法第74條第1 項緩刑之相關規定,懇請賜予緩刑,以啟自新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依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岳陳麗珍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1 紙(蓋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文1 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識別證各1 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附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29299 號偵查卷第27、32頁),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既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原審並審酌邇來電話詐欺集團橫行,本案詐騙模式更變本加厲,竟持偽造司法機關特種文書以取信被害人,甚而堂而皇之冒充司法人員僭行職權,其污衊司法,無以為甚,並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破壞民眾對於司法行政機關之信任,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甚鉅,本應嚴懲,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且係負責向告訴人取款之人,風險較高,非屬該詐騙集團核心人物,又告訴人已被騙80萬元,因即時發覺受騙,致未再損失80萬元,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被告上訴理由主張原審法院未審酌緩刑之相關規定云云,惟按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倘無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5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未對上訴人宣告緩刑,難謂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有違,本院復綜觀全卷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當,核無不當之情,而被告上訴理由之內容,既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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