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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8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8年8月13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嗣經原審法院於98年9月29 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8年10月5日送達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經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