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8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8年8月13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嗣經原審法院於98年9月29 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8年10月5日送達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經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