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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三 │四 │├────┼───────────┼───────────┼───────────┼───────────┤│罪 名│贓物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刑法第201 條第2 項 │刑法第201 條第2 項 │刑法第201 條第2 項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犯罪日期│97年2 月13日 │96年12月間 │同左 │96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6413、7747│97年度偵字第10709 號 │ │ ││ │號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後├──┼───────────┼───────────┼───────────┼───────────┤│事│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1417號 │97年度訴字第987 號 │同左 │同左 ││實├──┼───────────┼───────────┼───────────┼───────────┤│審│判決│98年2 月27日 │98年2 月20日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左 │同左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左 │同左 ││決├──┼───────────┼───────────┼───────────┼───────────┤│ │確定│98年2 月27日 │98年4 月2 日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備 註│㈠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該院97年度訴字第987 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徒刑一年十月。 ││ │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3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 ││ │㈢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 │└────┴───────────────────────────────────────────────┘┌────────────────────────────────────────────────────┐│附 表: │├────┬───────────┬───────────┬───────────┬───────────┤│編 號│五 │六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 項 │第2 項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98年1 月16日 │98年1 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 ││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08號 │同左 │ │ ││實├──┼───────────┼───────────┼───────────┼───────────┤│審│判決│98年7 月31日 │同左 │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387號 │同左 │ │ ││決├──┼───────────┼───────────┼───────────┼───────────┤│ │確定│98年11月16日 │同左 │ │ ││ │日期│ │ │ │ │├─┴──┼───────────┴───────────┴───────────┴───────────┤│備 註│同上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0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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