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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嶽承郭豫珍黃美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國航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國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航前因⑴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嗣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⑵恐嚇罪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7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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