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7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3頁),其上訴期間計至98年1月5日即已屆滿(1月3日適逢星期六屬例假日,順延至1月5日星期一),被告遲至同年1月6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逾期甚明,爰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