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73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曾於民國96年6月中旬入監執行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犯行,然該條例業經公布除罪化,抗告人未執行完畢刑期即因於該條例生效被釋放,原裁定竟仍依檢察官聲請減刑並與原裁定編號2偽造有價證券定應執行刑,容有誤會,自有未洽,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定有明文。惟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則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包括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0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屬2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案件。然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即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部分,經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章罰則(該法第38條至第40條)部分,已於96年7月11日公布廢止,於同年月13日生效。本件抗告人於96年6月19日入監,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6年12月18日,抗告人於96年7月13日刑未執行完畢即因上開條例生效而除罪釋放,該部分自不包括在本件定應執行之行之列,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既不包括在本件應執行之列,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即無從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不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是聲請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不合。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原審裁定既有上開可議,自屬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