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六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四0六號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8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