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77 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民國97年4 月29日送監執行,98年4 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8年4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842號函、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