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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曾德水趙文卿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
│    │      │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
│槍砲│有期徒│96年1月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07.13  │
│彈藥│刑3年 │間某日至├────────┤          │
│刀械│4月, │96年2月 │96年度訴字第1202├─────┤
│管制│併科新│14日止。│號              │96.10.16  │
│條例│台幣六│        │                │(撤回上訴│
│    │萬元。│        │                │)        │
├──┼───┼────┼────────┼─────┤
│毒品│有期徒│96年4月 │ 本   院        │97.08.19  │
│危害│刑8年 │18日。  ├────────┤          │
│防制│。    │        │97年度上訴字第  ├─────┤
│條例│      │        │3302號          │97.09.08  │
├──┼───┼────┼────────┼─────┤
│毒品│有期徒│96年3月 │ 本   院        │97.08.19  │
│危害│刑7月 │23日。  ├────────┤          │
│防制│,減為│        │97年度上訴字第  ├─────┤
│條例│有期徒│        │3302 號         │97.09.08  │
│    │刑3月 │        │                │          │
│    │又15日│        │                │          │
│    │。    │        │                │          │
├──┼───┼────┼────────┼─────┤
│毒品│有期徒│96年4月6│ 本   院        │97.08.19  │
│危害│刑7月 │日。    ├────────┤          │
│防制│,減為│        │97年度上訴字第  ├─────┤
│條例│有期徒│        │3302號          │97.09.08  │
│    │刑3月 │        │                │          │
│    │又15日│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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