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