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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晴教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4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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