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7月13日或14日」;編號3所載最後事實審應更正為「臺灣高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97年8月1日」)。茲檢察官以其所犯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