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恒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6年7月13日或14日」;編號3所載最後事實審應更正為「臺灣高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97年8月1日」)。茲檢察官以其所犯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