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8號,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97年5月30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於上訴狀僅泛言伊非十惡不赦之徒,請體恤下情,從輕量刑云云,而其未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7月17日裁定命其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復已於97年7月21日送達予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