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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連財吳啟民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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