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3 號判決予以減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44 號判決予以減刑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