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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觸犯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87 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觸犯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6 月確定。民國86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於98年6 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8年6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01號函、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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