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受刑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該2罪經宣告有期徒刑均未逾6月,依刑法第41條規定,各得易科罰金,惟於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月,卻不得易科罰金,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未符,自有違誤,為此請求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另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5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73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35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1級毒品 │ 施用第2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 │月。 │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 95年9月6日 │ 95年9月6日 │ ├───┬───┼─────────────┼─────────────┤ │偵 │機 關│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 95 │ 95 │ │ 案├───┼─────────────┼─────────────┤ │年 │ 字 │ 毒偵 │ 毒偵 │ │ 號├───┼─────────────┼─────────────┤ │度 │ 號 │ 7267 │ 7267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 最 │ │年│ 96 │ 96 │ │ │案├─┼─────────────┼─────────────┤ │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 │號├─┼─────────────┼─────────────┤ │ 事 │ │號│ 2773 │ 2773 │ │ ├─┼─┼─────────────┼─────────────┤ │ 實 │判│年│ 96 │ 96 │ │ │決├─┼─────────────┼─────────────┤ │ 審 │日│月│ 10 │ 10 │ │ │期├─┼─────────────┼─────────────┤ │ │ │日│ 3 │ 3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 │ │年│ 96 │ 96 │ │ 確 │案├─┼─────────────┼─────────────┤ │ │ │字│ 台上 │ 上訴 │ │ 定 │號├─┼─────────────┼─────────────┤ │ │ │號│ 7535 │ 2773 │ │ 日 ├─┼─┼─────────────┼─────────────┤ │ │確│年│ 96 │ 96 │ │ 期 │定├─┼─────────────┼─────────────┤ │ │日│月│ 12 │ 10 │ │ │期├─┼─────────────┼─────────────┤ │ │ │日│ 26 │ 3 │ ├───────┼─────────────┴─────────────┤ │ 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