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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8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5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件為強制辯護案件,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提出申請辯護律師,尚在審核,是本件98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之第二審法官審理過程顯有偏頗之虞,足以危害當事人權益,影響判決結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即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限於繫屬中之案件,始得聲請,如案件尚未繫屬或已審結,自均無聲請迴避之必要。經查,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案件,業已於民國98年8月25日宣示判決,有判決在卷可參,該案件已脫離本院繫屬,聲請該案審理法官等人迴避,已無實益,是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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