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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2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博志陳德民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8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2月3日以法矯字第0980049089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 0980907523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3日法矯字第098004908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顧正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2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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