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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聲字第 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參看最高法院68年第 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如係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之程序判決,因未諭知罪刑,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三、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6罪,其中附表編號2、3、4之竊盜及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易字第2850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附表編號 1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訴緝字第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 4月,甲○○上訴後,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4213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附表編號5、6之加重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易字第259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甲○○上訴後,經本院97年上易字第2728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件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分別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附表記載本院係最後事實審,有誤)。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自有未合。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96.4.19    │    96.6.5      │     96.7.15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6年毒偵│板橋地檢97年偵緝│板橋地檢97年偵緝│
│年度及案號      │字第3187號      │字第1924、1925號│字第1924、1925號│
├───┬────┼────────┼────────┼────────┤
│      │法    院│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訴緝字第160 │97年易字第2850號│97年易字第2850號│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97.7.31    │    97.10.13    │    97.10.13    │
│      │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台上字第6225│97年易字第2850號│97年易字第2850號│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    97.12.04    │    97.12.10    │    97.12.10    │
│      │確定日期│                │                │                │
└───┴────┴────────┴────────┴────────┘
  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贓物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8月某日  │     96.5.4     │    97.4.19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7年偵緝│臺北地檢97年偵緝│臺北地檢97年偵緝│
│年度及案號      │字第1924、1925號│字第1580、1581號│字第1580、1581號│
├───┬────┼────────┼────────┼────────┤
│      │法    院│    板橋地院    │台北地院        │台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易字第2850號│97年易字第2594  │97年易字第2594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97.10.31    │    97.9.30     │     97.9.30    │
│      │        │                │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易字第2850號│97年上易字第2728│97年上易字第2728│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97.12.10    │    97.12.3     │    97.12.3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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