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另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並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