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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吳昭瑩李釱任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附表編號1,並於裁判時同時為減刑之宣告,詳如附表減處之刑欄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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