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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其所涉傷害、妨害公務等案件之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8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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