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其所涉傷害、妨害公務等案件之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