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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 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對陳燈圳指述遭毆成傷僅稱係誇大其詞,然此反述推翻其遭毆成傷之事實,原審卻不能發現醫師證述其遭毆成傷係誣指,應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再審理由云云。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前揭聲請再審之理由,僅就原確定判決理由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已意再行爭執而已,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3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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