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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68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6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0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4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又不須通知補正(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6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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