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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14號

                   98年度聲減字第3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分別聲請減刑(檢方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

年度聲減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編號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96年7月4日)自首而受裁判,合於同條例第6條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之罪所宣告之刑期均誤載為有期徒刑3年,減刑後之刑期亦均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6月,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04       │
├─────────┼────────┼────────┼────────┼────────┤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8日    │ 自96年2月中旬至│自96年2月中旬至 │ 自96年2月中旬至│
│                  │                │ 同年3月8日止   │同年3月8日止    │ 同年3月8日止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
│                  │第6152號        │第1242號        │第1242號        │第1242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      │          │  第706號       │  第4091號      │  第4091號      │  第4091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8月16日   │  97年11月11日  │  97年11月11日  │  97年11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訴字    │  98年度臺上字  │  98年度臺上字  │  98年度臺上字  │
│      │          │  第706號       │  第187號       │  第187號       │  第187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6年10月15日  │  98年1月15日   │  98年1月15日   │  98年1月15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4條第3項      │第4條第3項      │第4條第3項      │第4條第3項      │
├─────────┼────────┼────────┼────────┼────────┤
│減  刑  後  刑  期│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
│  備         註   │                │   自首         │ 自首           │自首            │
│                  │非自首,屬96年罪│       --       │       --       │       --       │
│                  │犯減刑條例第3 條│                │                │                │
│                  │第1 項第7 款所列│                │                │                │
│                  │不應減刑之罪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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