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4年9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 月16日間,犯連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344號、第7345號,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95年度毒偵字第102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89 號),判處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