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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昭瑩張傳栗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4年9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 月16日間,犯連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344號、第7345號,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95年度毒偵字第102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89 號),判處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7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