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8年度聲減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8月10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被告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判決上訴駁回,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