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重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