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邱同印何信慶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所受刑期非短,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犯行,經本院於99年9月9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3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