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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06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洪光燦楊照男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0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0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7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4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0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