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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永昌吳啟民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00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403、206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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