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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蔡聰明趙文卿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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