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審易字第一四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上易字第三一三四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聲字第二九0九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88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