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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恆寬崔玲琦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 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0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6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 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2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6 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222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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