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恐嚇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曾立鈞因搶奪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