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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6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聰明陳憲裕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91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9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6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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