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童有德徐蘭萍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聲請書附表編號2 雖誤載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惟依同項之犯罪日期與偵查案號等記載,已可特定該項罪刑,而無礙於本件聲請範圍之認定,爰予更正該部分記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2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