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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宋祺高玉舜陳明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本件就附表編號5併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毋庸再於主文中諭知,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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