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9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22號上訴駁回確定,以上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4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並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29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