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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2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錦樑朱瑞娟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2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呂宗珉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即被告呂宗珉於民國97年6 月5 日到案接受檢察官偵訊之前,已詢問過律師,律師告知會被羈押,被告為證明清白,依然準時到案,實無逃亡動機。

(二)本案已於99年10月27日宣判,若使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亦不影響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不論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能否改判無罪。就第二審判決10年6 個月有期徒刑之刑度而言,被告已羈押2 年6 個月,已至第二審判決宣告刑期之四分之一,縱判決確定必須執行,被告不到3 年即可報假釋,沒有理由不到案執行而選擇逃亡20年或30年。

(四)被告素行良好,羈押至今,已失去在民視無線電視台之職務,被告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及妻兒需照顧。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與共同被告劉學家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 740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 6月,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本院審理(98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本院值日法官於98年11 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對被告及其辯護人告以羈押被告所憑之事由,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6月之重刑,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為逃亡之高度誘因。故認被告併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於訊問被告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乃先後裁定延長被告羈押期間在案。

(二)本件被告所涉犯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已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羈押要件。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於99年10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之重刑,被告犯罪嫌疑當屬重大,且其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強烈誘因仍然存在,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認被告併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事由,此與先前案件在偵查中,被告所面對之客觀情事明顯不同。以本件被告涉案情節,所犯為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又經本院判處重刑,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之替代手段免予羈押。

(三)被告雖以其於偵查中配合到案,本案已於99年10月27日判決,其再不到3 年即可報假釋等情,主張其無逃亡之虞云云。然被告經本院判處重刑,客觀情狀與被告先前至檢察署應訊之時有異,自難以被告曾於偵查階段配合到庭之情,認定被告無逃亡之虞。而被告倘經有罪判決確定,即須移監執行,至其能否因假釋而提前出監,係以被告服刑期間是否有悛悔實據而定,在執行之前,無從預為判斷。被告徒憑己意指稱其於本案已羈押2 年6 個月,已至本院判決宣告刑期之四分之一,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後,被告再服刑不到3 年期間,即可假釋,無逃亡動機云云,尚無可採。又本件被告已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審判程序並未終結,聲請意旨陳稱本案於99年10月27日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使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不影響審判程序之進行,亦屬無據。至於被告泛稱其素行良好、因遭羈押而失去工作,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及妻兒需照顧等節,核與審酌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無涉,不得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依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存有羈押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2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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