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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錦樑陳恒寬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秀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秀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香因犯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受刑人張秀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侵占 │銀行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89年間 │83年間至90年2 月││ │ │16日 │├────────┼────────┼────────┤│偵查 (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0年度偵│臺北地檢90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字第19162號 │字第15279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矚上更一字│99年度金上重訴字││實│ │第4號 │第1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9年4月16日 │99年10月12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金上重訴字││ │ │5443號 │第13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31日 │99年10月31日 │├─┴──────┼────────┼────────┤│備 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臺北地檢99年度執││ │字第5724號 │字第740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張惠立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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