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垠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垠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陳垠強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與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